土地改革-375減租

1949年施行的農地減租政策,是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
 

臺灣的租佃制度多為口頭契約,佃權缺乏保障,佃租既高,

且預收地租,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,故稱「鐵租」

為改善租佃關係,1949年4月臺灣省主席陳誠發布

 

「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」,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,

但直到1951年5月25日,立法院才以省略三讀程序的方式,

正式通過「三七五減租條 例」,

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,以全年收穫量的37.5%為上限,

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,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契約、

延長契約期間、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。
三七五減租源自國民黨政府曾在中國大陸實施的「二五減租」,

佃農向地主繳納的地租率原本是50%,

以此基準減收25%,即為50%×(1-0.25)=37.5%,

三七五減租規定地租率最高為 37.5%,

現有地租高於37.5%者須降至此標準,

 

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;地主不得預收地租,若遇歉收則應調降:
 

任期不得低於6年;租約期滿後,除非地主收回自耕,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;
 

地主若要出售土地,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。
 

農地的「正產物」是指稻米、甘語等,以1947,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,
 

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.5%重新計算,所以是 定額制而非定率制。
 

各縣市鄉鎮設有租個委員會,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。

三七五減租的實行成績,據統計受益農戶296,043戶,占農戶44.5%,
訂約面積256,557公頃,

占耕地總面
積31.4%=地租率由50%~70%減為37.5%,
佃農的負擔大為減輕,生產意願提高,

1948-1951年增加47%以上的生產量,生活獲得改善,

因應農業現代化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,

2004年司法院大法官「釋字第580號」解釋:

三七五租約期滿後,地主得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而收回耕地,
且不須依規定補償佃農。

 

 

 

 

資料參考來源 https://nrch.culture.tw/twpedia.aspx?id=3917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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